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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七條第9款1.事實發生日:105/01/262.發生緣由:本公司因向法院申請重整及緊急處分,於今(26)日接獲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緊急處分(案號:104年整聲字第1號)裁定內容如下: 一、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,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不得行使對於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。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 其所負債務,亦不得履行。但為維持營運所必要之履約行為及支付繼續營業所必 要之費用,並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規應給付員工之薪資(包括應負擔之全民健 康保險及勞工保險保險費)、退休金、資遣費等,不在此限。 二、自本裁定黏貼本院牌示處之日起九十日內,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 對於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(含假扣押、假處分之執行)或破產 、和解等程式,應予停止。 三、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,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之不動產、 動產、債權(含基金、衍生性金融資產、投資)及其他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, 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,不得轉與、設質、信託、租賃(含出租、轉租)、和解、拋 棄、設定擔保物權或其他一切處分或增加負擔之行為。 四、聲請程式費用由聲請人(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負擔。 五、聲請人(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)應將本裁定刊登於國內新聞紙全國版三日。 六、其餘聲請駁回。3.因應措施:依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4年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辦理。4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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